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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园林市政局一工作人员受贿被判刑8年

来源: 中国新闻网 作者: 日期: 2011/11/25 9:50:24
浙江省嘉兴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工作人员蒋某,长期从事建筑类和装饰类企业的承包资质评定方面工作堪称“专家”,人称“蒋公”。 而他借助其职务带来的权力受贿。近日,浙江秀洲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中国园林网11月25日消息:浙江省嘉兴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下属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工作人员蒋某,长期从事建筑类和装饰类企业的承包资质评定方面工作堪称“专家”,人称“蒋公”。 而他借助其职务带来的权力受贿。近日,浙江秀洲法院一审判决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某在担任嘉兴市建筑业管理处行业管理科副科长、嘉兴市园林市政局市政公用科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建设工程公司在申报资质评定、升级等方面谋取利益,于2003年至2011年3月间,多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所送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万余元。

其中,2004年上半年,蒋某向张某提出借辆车“练练手”,年底时张某专购一辆新桑塔纳轿车(价值人民币10.5元,含车辆购置税和首年保险费等)给蒋使用。直到2011年3月,蒋听到一些风声后将车退还。法院认为,根据贿赂双方供证,一致表明双方具有行贿和受贿的合意,蒋某在有条件购买时仍借用长达六年不还,期间亦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结合蒋某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认定为受贿。

另外,2009年至2011年春节前,数十家工程建设企业和装饰企业为获得蒋某在相关资质升级及评定等方面的关照,送给蒋某现金、油卡、代金券(卡)等共计价值5万余元,蒋某均予以收受。

法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利用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6万余元,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蒋某具有自首情节,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退出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惩治职务犯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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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新闻网 )

编辑:何光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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